越一普法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

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为“新法”),该法于2025年5月1日施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可见现行不同地区因当地具体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存有差异这一现象并不会消失,这一点也导致目前人民法院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时并无统一裁判标准。

目前人民法院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案件的处理,针对不同的诉讼请求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事人仅提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诉讼请求

对于当事人的提出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之诉,法院的处理结果通常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主要理由:

(1)资格问题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解决;

(2)资格确认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

  (3)  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在当事人提出有关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诉讼纠纷中因确定当事人诉讼请求能否成立需对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进行审查

 

各地法院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01、 户籍; 

02、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仅有户籍而无土地使用权的集体成员“空挂户”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并享有收益分配权,一般根据自治章程规定的条件,经集体决议确定; 

03、成员对集体所尽的义务; 

04、因长期居住的事实,以及婚姻、出生、收养等原因而成为农村集体成员的家庭成员从而具有成员资格。

 

参照(2023)最高法行申981号,再审申请人邓某某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房屋征收补偿一案,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本院认为,目前我国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界定,包括界定标准和救济途径尚未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以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条件进行充分考虑,也就是要对当事人的户口登记情况、生产生活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综合因素认定,并同时尽量尊重当地村民自治意志及习惯性做法。及(2023)最高法行申1218号,再审申请人周某舟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天心区政府)不履行征收安置职责一案,“本院认为,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以是否具有非农户口作为形式要件,以是否实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为实质要件来进行判断。” 均可确定认定标准的复合性,需结合有关政策、政府规定、村规民约等多项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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